知道这些就够了详解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来源:TVB影视大全人气:320更新:2023-01-02 12:58:37

最大程度保护视听表演的条约

1961年,《罗马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表演者享有的权利,主要保护的是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录音制品享有的专有权。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通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也对表演者权利的国际性保护进行了规定,相比《罗马公约》而言,并没有确立新的保护标准。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规定了表演者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无论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现场表演的直播权”除外),都仅针对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

上述的国际条约都对音频表演和视频表演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于表演者同意录制的录音制品,如果其他人对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的,则仍须经过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而对于视听录制品,只要表演者同意以视频方式对其表演进行了录制,其他人再对该录制品进行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的行为都无需再征得表演者的同意,也无需向表演者支付费用。

不再只保护“供耳朵听的表演”

此前,与表演者权相关的国际条约都对音频表演和视频表演进行了区别对待,这些条约只保护“供耳朵听的表演”,比如歌手的歌声、相声演员的说唱等,但不保护“供眼睛看的表演”,比如电影演员的形象、动作等表演,其中的原因无外乎科技发展水平、音乐/影视产业发展阶段、各国相关制度、法律体系差异等。

实际上,1961年《罗马公约》签订时,家用摄像机还未普及,对演员表演活动进行视频录制的基本上是影视公司。影视剧涉及的演员众多,如果保护表演者视听录制品的专有权,就意味着即使演员已经许可出于播放影视剧的需要而录制其表演,影视公司仍然不能够擅自制作和销售影视剧的录像带,因此,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影视产业的权益,条约没有规定表演者对其视听录制品享有专有权。

表演者范围的扩大

对表演者的定义,《北京条约》扩大了表演者的范围,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人员纳入了“表演者”。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要求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表演,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表演者的范围,而北京条约并不要求表演的对象是作品,亦可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比如民间故事、民间曲艺、民间歌谣、民间绘画等,这便降低了表演者的门槛。不过,相对于《北京条约》将表演者限于自然人,比如歌手、演员、舞者等,我国现行法的表演者除了自然人还包括演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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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区分某个民间艺术是否构成作品,而是都进行同样的保护。这样一来,相当于正式把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就会进一步提高民间艺术表演者的积极性,进而能够促使我国整个民间艺术表演事业的发展和传承。

对于表演者权的跨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认可表演者对他参与录制的录像制品享有相应表演者权,但是在涉外案件中,比如我国演员参演的影视作品,被美国公司上传到美国网站上,表演者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维护。

表演者的“二次获酬权”

关于表演者“二次获酬权”的相关条例,《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授予了表演者对于视听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四种经济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权。只要表演者对于这四项权利予以保留,则在视听录制品的后续传播中,除非使用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否则,表演者均可以向使用者主张合理报酬。即使表演者身故,只要表演者权仍处于保护期内,也就是在表演发生后五十年内的,表演者权中对应的经济权利当然能够被继承,继承人也可以相应领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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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允许各缔约国自主立法以规定表演者权的具体归属,因此,表演者是否能够真正行使“二次获酬权”还需要结合各国国内立法情况确认。

当然,《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关于影视作品中的表演者会否享有“二次获酬权”的问题,还需要等待修正案确定并公布后,才能得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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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常的影视评论解说类自媒体来说,如果未侵犯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也未违反其他规定,则可以继续使用相关影视作品和表演者的形象。

一方面,关于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了“但同时应对视听录制品的特点予以适当考虑”,即在判断某种使用行为是否侵犯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时,应充分考虑表演者形象与现实互联网上常见的活动的关系。目前影视评论解说类自媒体利用影视作品的画面和表演者形象进行评说是网络上最常见的媒体活动之一,合法的影视评说活动在客观上会促进原作品的传播并激发公众创作的积极性,故在判断是否侵犯“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时应采用较为宽松的判断标准。

随着表演这门视听艺术越来越受到世界范围的重视和保护,表演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无疑会被强力激发,这将大大有助于全世界视听表演和电影、电视、戏剧艺术水准的长足进步。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 高锐所言,《北京条约》让电影业团结起来了,并看到了表演的价值。正是这种共同的价值需要尊重和承认,让我们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也让我们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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