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来源:TVB影视大全人气:760更新:2023-03-22 21:56:23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23年3月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栗战书

各位代表:

现在,我受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及五年的主要工作

各位代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任期,正逢党和国家事业蓬勃发展的伟大历史变革时期。常委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方向,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紧紧依靠全体代表,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职责,努力做到不负党中央重托、不负人民期望的庄严承诺。

五年来,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47件,修改法律111件次,作出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决议53件,已经审议尚未通过的法律案、决定案19件;听取审议182个监督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检查30件法律和决定实施情况,开展11次专题询问、33项专题调研;2282件代表议案、43750件代表建议已全部办理完毕,代表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满意度达到98%;决定批准或者加入条约和重要协定36项,组派、接待出来访团组261个,举行和参加双多边线上外事活动400余场;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15人次。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二)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根据宪法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常委会根据大会授权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决定将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扭转香港在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的严峻局面。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香港国安委和行政长官在处理国家安全问题上的地位和职责。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宪法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常委会根据大会授权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等,形成一套有效的民主选举制度。先后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从业试点等事项作出决定,推动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关于特别行政区的一系列立法和决定,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和“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充分体现中央全面管治权,为推动香港进入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的新阶段、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三)加强合宪性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在立法修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开展全过程、常态化的合宪性审查。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中的合宪性问题,形成涉及宪法规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及时回应、妥善处理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民族地区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社会关切,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制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成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报送备案的7261件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17769件审查建议逐件进行研究,认真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民法典贯彻实施、行政处罚等20多个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和清理,督促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2.5万多件,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治统一。

(四)推动宪法实施和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每年的国家宪法日活动,召开国家宪法日座谈会,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实施宪法规定的相关制度,两次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表彰为新中国建设和发展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和为促进中外交流合作作出杰出贡献的国际友人,表彰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作出关于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经法定程序特赦服刑罪犯23593人,彰显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组织常委会任命的132人次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增强公职人员贯彻实施宪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在推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适应新时代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紧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部署,聚焦法治领域短板和弱项,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一)围绕促进高质量发展立法。常委会会议7次审议民法典草案有关内容并7次公开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国首部法典民法典。制定外商投资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及时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修改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等,助推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制定电子商务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修改反垄断法、证券法、安全生产法、审计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审议金融稳定法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等,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助力科技强国建设,推动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审议增值税法草案,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法律,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三)形成生态环保法律制度体系。围绕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保立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起草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通过不懈努力,生态环保领域形成了由1部基础性、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若干部涉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及正在审议中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等4部特殊区域法律组成的“1 N 4”法律制度体系,有力推动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

(四)做好社会建设和民生领域立法。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修改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推动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制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疫苗管理法、医师法,修改动物防疫法、药品管理法,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法律援助法、社区矫正法、反食品浪费法,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体育法,作出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等,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五)作出授权决定或改革决定。回应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立法需求,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围绕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作出决定。修改57件次相关法律,3次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延长授权国务院开展农村土地改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试点期限,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保证相关改革举措和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围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先后决定设立上海、北京、成渝金融法院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就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作出决定。听取审议10个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实施情况的有关报告。

五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有效发挥人大在立法选题、评估、论证、立项、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环节的主导作用;丰富立法形式,既注重“大块头”,也注重“小快灵”,广泛采用专项立法修法计划、立法工作专班、“小切口”立法、“一事一法”、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和共同立法等方式和模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展立法论证、立法协商工作,实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共有154件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109万多人次参与,有效促进了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五年来推进高质量立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保障。

三、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统筹运用法定监督方式,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一)做好规划计划、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修订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听取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审查批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定期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座谈会,加强对计划规划初步审查、重大事项的监督。修订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深入落实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连续五年听取审议中央决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督促整改问题的落实。围绕特定重点领域财政资金监督,听取审议财政医疗卫生资金、财政生态环保资金、财政农业农村资金、财政交通运输资金、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重点跟踪监督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是党中央的决策,是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新职责。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在定期听取审议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的基础上,每年选取重点领域开展监督,分别听取审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高质量发展领域,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发展海洋经济、外贸转型升级、减税降费、金融工作、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数字经济发展等听取审议报告,推动解决制约重点领域、新兴行业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农业农村领域,听取审议脱贫攻坚工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产业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报告,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挥积极作用。在生态环保领域,连续五年听取审议年度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聚焦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雄安新区和白洋淀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环保工作听取审议报告,以法治力量、法律武器推动污染防治、守护绿水青山。在社会事业领域,听取审议就业工作、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医师队伍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儿童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和推进老龄工作、有效减轻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等报告,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社会治理重点问题,听取审议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深化“三非”外国人治理等报告。听取审议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三)加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制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从选题、组织开展、报告和审议、处理和反馈等各个环节作出全面规范。紧紧围绕法律规定、法律条文,2018年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统计法、传染病防治法、防震减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2019年检查水污染防治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高等教育法、可再生能源法、渔业法实施情况,2020年检查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慈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情况,2021年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医药法、企业破产法、畜牧法、公证法、消防法实施情况,2022年检查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结合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就大气污染防治、解决判决“执行难”、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财政医疗卫生资金分配和使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水污染防治、公益诉讼检察、土壤污染防治、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四)加强司法普法工作监督。围绕促进司法公正,对“两高”开展常态化监督。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解决判决“执行难”、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审判等工作情况报告。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开展公益诉讼检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情况报告。围绕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开展“七五”普法专题调研,听取审议“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报告,作出“八五”普法决议,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推进专题调研成果运用。紧密结合立法、监督工作,开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粮食安全、生态环保、污染防治、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应对人口老龄化、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等领域专题调研,推动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国家安全法实施、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拓展新的领域监督工作。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工作若干重要问题、财政补贴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海外侨胞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重要作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创新情况等专题调研,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开展民族教育发展工作、民族地区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专题调研,助力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开展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与改革、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与改革、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管理与改革情况等专题调研,加强财政金融领域的有效监督。

人大监督是具有法定权威、代表人民的监督。常委会始终坚持把“依法”二字贯穿监督工作全过程,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抠住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确保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和各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坚持跟踪监督问效,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持续跟进生态环保、公共资金资产管理、执法司法等领域的突出问题,久久为功,一抓到底,推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坚持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和监督方式,推动专项工作报告审议结果的落实,在执法检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采用抽查暗访、大数据分析、问卷调查等方式,实现委托检查全覆盖,把执法检查与立法评估、法律普及结合起来,注重从制度上、法律上推动解决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在生态环保领域执法检查中,近90万人次参加问卷调查,1.78亿人次参加答题。本届以来,实现了监督领域的全覆盖,首次听取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首次听取审议金融工作情况报告,首次听取审议国家监委有关专项工作报告,首次开展对“两高”专项工作报告的专题询问。在监督工作实践中,我们进一步找准人大监督的性质和定位,有力推动了宪法法律规定的实施和“一府一委两院”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和制约。

四、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一)提升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水平。坚持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实行交办情况和办理结果“一人一函”、“一件一函”的反馈机制,做到议案建议办理既重结果、也重过程。代表提出的所有议案,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推动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对代表在大会和闭会期间提出建议的办理情况,做到件件有反馈,建议所提问题74%得到解决或正在解决。

(二)支持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邀请1026人次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基本实现基层全国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建立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机制,组织召开17次座谈会,770人次代表参加,就人大工作、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和监察法、外商投资法、民法典、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法律草案,都提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常委会会议审议的36部法律草案,提前征求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代表的意见建议。有400多人次代表参加立法调研、起草、论证、评估工作,2000多人次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工作。

(三)健全常委会联系代表机制。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委员直接联系432名代表,形成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相关领域、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代表的工作机制,通过座谈、走访、电话、邮件、微信、邀请参加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做到联系工作覆盖基层一线和专业人员代表、覆盖常委会各项工作。

(四)推动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组织8389人次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形成497篇专题调研报告。有序开展和规范代表跨原选举单位调研视察。组织香港、澳门、台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赴有关省(区、市)开展调研视察。采用视频连线的方式,组织香港代表视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代表参加“一府一委两院”活动程序,根据代表职责,9100余人次代表参加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活动,240余人次代表担任特约监察员、监督员。充分发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的作用,鼓励全国人大代表就近参加联系群众的活动。

(五)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建设。认真做好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指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依法民主选举产生277万名各级人大代表,彰显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性、广泛性和真实性。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35条具体措施,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全方位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通过线上线下举办26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累计1.6万人次代表参加学习,基本实现新任基层代表履职学习全覆盖。创建全国人大网络学院,2539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网络学习。

五、发挥人大对外交往优势,服务党和国家外交大局

(一)加强与外国议会的双边交流。与近190个国家和地区议会保持交往和联系,同有关国家和多边议会组织新签署11项友好合作协议。邀请接待111个团组访华,组派150个团组出访。疫情发生后,积极运用“云外交”形式,举行双边线上活动260多场,组织线下外事活动98场,外交信函往来近2000件。推进与有关国家的法律合作项目,就法律草案起草中的合宪性审查、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配套规定、立法技术规范等开展交流研讨。围绕制定修改体育法、医疗保障法等,赴有关国家进行立法交流。积极主动做好9个新建复交国家议会工作,举行会见会谈、视频会晤22场,实现同新建复交国家交往全覆盖。发挥全国人大驻外干部的作用,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开展调研。

(二)深入参与议会多边交往合作。发挥全国人大和外国议会高层交往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各国议会联盟、二十国集团议长会议、金砖国家议会论坛、欧亚国家议长会议、六国议长会议等多边机制,坚定发出中国声音,坚定维护国家利益。派团出席65次国际会议,出席视频国际会议137场,广泛接触各国议员,推动“一带一路”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等中国主张成为国际共识。举办6期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线下议员研讨班,邀请25个国家的123名议员参加。举办同非洲四国、中亚五国、北非三国、非洲法语国家议会线上研讨会,加强在相关领域的交流合作。出席多边议会组织举办的立法交流活动,介绍中国立法制度与立法经验。

(三)发挥定期交流机制和友好小组作用。定期交流机制和友好小组,是人大对外工作的特有优势。全国人大与21个国家议会和欧洲议会建立了定期交流机制和政治对话机制,同16个国家议会和欧洲议会举行35次机制交流会议,实现了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成立双边友好小组136个,疫情以来围绕香港国安法、反对病毒溯源政治化、介绍“十四五”规划、宣介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展对外集体致函行动,有效配合国家外交行动。

(四)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积极妥善运用国际规则维护国家利益,坚持对等原则对有关国家议员采取反制措施。建立健全全国人大各层级发言人机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言人谈话、外事委声明、外事委发言人和法工委发言人谈话等方式,就涉藏、涉疆、涉港、涉台、人权、疫情及其他涉华敏感问题48次及时响亮发出人大声音。

五年来,人大外事工作的实践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大对外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聚焦国家外交总体布局,推动落实国家元首之间达成的重要共识,确保完成党中央交付的重大外交任务;就是找准人大在国家对外工作中的定位、任务、特点、优势,通过立法机构的交往,为国家发展争取良好国际环境,为维护国家利益赢得更多友华人士;就是在国家需要时,毫不犹豫地站到一线进行法律的、政治的、外交的斗争,伸出肩膀扛起立法机构应尽的政治责任,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一)完善常委会运行机制。优化会议时间、程序和内容,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5次代表大会和39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1029项议题。发挥委员长会议作用,召开委员长会议136次。严格执行常委会议事规则,依法提出会议召开时间、出席列席人员和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安排,严格请假报批制度,出席率保持在96%以上。认真做好议案提出和审议工作,增设单月委员长会议专门研究讨论拟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草案机制,提高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发言和表决的规范化水平。

(二)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作用。将原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增设社会建设委员会,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定职能进行部分调整,更好适应新时代人大工作需要。推进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500余次。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或提请审议的法律案、决定案91件次,协调指导137件法律的起草工作,本届完成率达到92.7%。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202个议案和171个报告,均先由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提出报告。专门委员会承担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在立法、监督、议案建议办理、代表工作、调研等方面,建立和修改了一系列制度规则,形成“立法-评估-修法”的动态闭环机制,确保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能的有效发挥。

(五)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召开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座谈会,召开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连续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举办地方立法培训班,指导地方人大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开展协同立法、共同立法,举办地方人大负责同志人大制度理论学习班,交流工作经验。地方人大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立法调研、代表服务保障、对外交往等工作,为推动人大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年来,常委会自身建设得到全面加强,人大作为政治机关的根基更牢固,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更鲜明,作为工作机关的运转更高效,作为代表机关的作用更显著,有力保证了人大制度建设的正确方向,有效提升了人大工作的质量水平,有序推进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实践。

各位代表!

总结五年,我们也深深感到,人大工作还有不少问题和诸多不足。在新时代新征程的伟大历史洪流中,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历史背景下,人大工作在一些方面也存在不适应、跟不上的问题,特别是立法工作的质量仍需进一步提高,还存在法律的系统性、衔接性、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仍需进一步增强,还存在力度不够、实效不够的问题;服务代表的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代表工作规范化、系统化有待增强。这些问题和不足,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各位代表!

今后一年工作的建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了2023年度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对今后一年的工作作出了预安排。

(一)做好宪法实施和立法工作。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坚定不移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研究编制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统筹安排未来五年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推进科技、民生、社会、文化、环保、安全、国防领域立法。统筹发展和安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律保障。

(二)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做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聚焦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开展监督。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听取审议相关工作报告。监督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加大对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力度。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加强对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的监督。

(三)提升代表工作水平。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和实效,强化办理过程管理和跟踪督办力度,完善代表建议重点督办机制。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机制,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相关领域、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和改进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持续推进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机制和平台建设。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提升代表履职能力。

(四)做好人大对外交往。全力配合党和国家外交布局,完成党中央交给人大的外事工作任务。加强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的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交往,夯实双边关系的民意基础和法律保障。积极参与多边议会组织活动,展示中国形象,宣介中国主张。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各级发言人机制作用,在涉及国家核心利益和重大原则问题上勇于发声、敢于斗争。

(五)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提升履职能力,增强法治观念,发挥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用,加强机关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最新资讯


Copyright © 201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