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与不足「无罪推定原则为何至今仍无法进入我国法律体系中」

来源:TVB影视大全人气:383更新:2023-03-22 02:34:47

本文主要聚焦:

无罪推定原则在世界各国盛行,但中国却未明确将其纳入现行的法律系统之内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普遍认为是由18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提出的。

1764年7月,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他指出:“在法庭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及“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实,那就不应该折磨无罪的人”。

因此,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庭判决之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也不能对被告施加惩罚。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阐述,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轰动,甚至别国元首邀请贝卡利亚担任高位。

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关系紧张,这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没能充分发展的不利后果。

但普通百姓毕竟人多力量大,整体形成的规模力度足以撼动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也不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与手无寸铁的无产阶级动干戈,自然会制定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形式上满足无产阶级的要求

所以,有罪推定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因为“民能载舟、亦能覆舟”,自此,无罪推定原则开始被许多深受贝卡利亚思想影响的国家领导阶级认同并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

2、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行的局限性

一个原则或一项政策想要顺利践行,应当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并具备积极地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于我国而言是一种外来的文化,我们始终秉持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理念

但这是理想状态,因为我们还会经常遇见人们对精华和糟粕产生歧义,分成不同的派别,开始了似乎看不到尽头的争辩,当然,真理往往在争辩之中产生。

无罪推定原则是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节点,它的进步性是空前的。

然而在中国,我们却很难去将其全部吸收,因为人们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社会现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正是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完全践行的局限性。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曾说:“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多种,从深层次角度分析,潜伏在一些人心中的"有罪推定"意识是根源。”

经过大大小小的案件,我们发现,在人们的心中,会对那些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产生一定的偏见、误解,甚至仇恨。这便是所谓的“有罪推定”的体现。

刑事责任所涉及的情节案件一般是比较恶劣的,几乎所有的情况都是正常人所厌恶的

更何况是被权威机关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由事及物,由物及人,导致人们对不管是否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事前便具有了不良的消极的情绪。

此外,一些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甚至刚刚抓获犯罪嫌疑人时,侦查部门就进行大规模表彰活动,并在大众传媒上宣传。

这些"未审先判"行为都强制或无形地向社会灌输一个事实: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向社会宣传、强化"有罪推定"的意识。”

许许多多误判案例存在我们的身边,当真相被揭露时,我们会气愤,甚至会爆发小规模的游行。

因为这样的误判对于当事人来说,十几年牢狱生活的精神折磨是不堪想象的,人的一生之中又有多少个十几年?

但即使是这样,有罪推定的意识仍存在人们的心中。

而在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家人民确与我们相反。“平等自由”高于天厚过地,一旦发生这类的不平等,往往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危乱。

这是意识形态的不同和所追求的价值观念不同而造成的,大部分中国人仍旧是以安安稳稳过好日子为目标,极力避免与政府有交流,这可能和中国人几千年来盛行的帝制有莫大的关系。

一旦听到某人是犯罪嫌疑人,大部分中国人民便开始将其身上打标签,像人渣、流氓、危害社会、毒瘤等等,但是人们还不知道他是否是真的罪犯,人们认为这些犯罪嫌疑人会将其生活安定的日子打破,将社会和谐的环境消散,甚至有时带着宁可错杀也不能放过的心态。

更为惊人的是身披法袍的法官,并不是所有都是公正中立的化身,也带有着主观情绪,对于案件恶劣,严重违反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的,心中也常常会对犯罪嫌疑人贴上标签,自然在审判的时候,根据自由裁量的原则,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几千年沉积下来的思想文化无法在朝夕之间就能改动,这种差异注定着我们无法全盘接受别人的价值理念,反之亦然,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行的最大的原因,当然除此之外也存在着立法、司法等的因素。

但寻求进步是中华民族的伟大传统,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大势所趋、使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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