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是诈骗吗「隐瞒影视项目真实情况吸引投资属于欺诈吗朝阳法院以案释法」

来源:TVB影视大全人气:955更新:2023-01-03 02:16:03

然而,普通投资者对影视行业缺乏专业了解,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一些投资者缔约前,未充分了解该影视剧主创公司资质、项目备案情况、收益份额转让是否超出合理溢价范围等,便跟风投资,引发较多纠纷。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菁璐结合相关判例,详解投资者在面对虚构资质的投资项目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文化公司与上游投资方孙某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孙某作为电影投资方之一,向某文化公司转让其在该片中5%的投资份额及收益权,但某文化公司不享有该片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知识产权及其他所有权利。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保留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

在影视剧项目投资宣传中,如从业方存在故意隐瞒投资项目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投资者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风险、价值判断而签署投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投资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撤销该投资合同。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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