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盗链电影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⑥|播放未授权电影使用盗版书籍侵犯著作权」

来源:TVB影视大全人气:520更新:2023-04-12 05: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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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著作权的相关典型案例,希望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敲响警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1

未被授权播放电影赔偿48000元

东莞市星某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某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未经授权在普宁市星某国际影城公开放映影片《憨哥进城》,被某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立即删除并停止播放影片《憨哥进城》,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8000元。

原告某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憨哥进城》在中国境内的电影院戏院、城市数字院线发行权、复映权,主张自己拥有《憨哥进城》的完整版权。原告认为两被告东莞市星某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某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播放该电影以获取经济利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等著作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东莞市星某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未经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案涉影片,侵害某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星某国际影城揭阳普宁店在2015年7月1日至7月31日放映电影《憨哥进城》的票房数据为65075元,属于违法经营数额,应扣除其合理经营成本后确定其违法所得。

故综合多种条件、因素后,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删除并停止播放影片《憨哥进城》,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8000元。

【法官说法】

可通过多种途经确定赔偿金额

随着国家对相关著作权作品管理越发规范化和严格化,以及相关信息数据技术的不断完善,法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查明著作权作品的点击量、播放量、播放收入、授权获得的收入、票房分成等。在处理相关类型的案件时,可以通过向相关具有管理职能的主体查询的方式以查明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或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程度,以更加准确地对侵权结果作出判断,并确定科学合理的赔偿金额。

案例2

培训学校使用盗版书籍成被告

东莞市石碣某培训学校在开设处级会计师培训班时,向报名学员发放了盗版的《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2019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2019年)》书籍,被某科学出版社起诉。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

原告某科学出版社系书籍《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2019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2019年)》的出版法及著作权人。且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版权许可备忘录及涉案图书的署名,可以认定原告对案涉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图书除没有防伪标贴、防伪鉴别方法及打击盗版举报热线、QQ等外,其他内容与正版图书基本一致,据此可以认定案涉被控侵权《经济法基础》图书是盗版图书。

被告收取培训费后向学员提供案涉被控侵权图书,系以出售或赠予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图书享有的发行权,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培训机构提供盗版书籍是侵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书籍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使得图书行业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之一,但同时也引来了不法商家的注意。在暴利的驱使下,一些不良商家复制、发行的盗版书籍存在质量低劣、内容缺漏等问题,会对读者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复制、发行盗版书记对于正版书籍市场造成冲击,扰乱图书市场的秩序,也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本案认定被告发行的书籍系盗版书籍,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也对图书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其案例结果处理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和教育意义。

文字:尹金钟 实习生 李玥 通讯员:袁小燕

编辑:李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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