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one的万磁王歌词「PGOne用万磁王做外号写歌惹怒漫威粉律师是否侵权难判定」

来源:TVB影视大全人气:270更新:2023-04-15 14:07:48

本文采写:新京报实习生叶彬彬

新媒体编辑:田偲妮

本文图片由粉丝提供及截图自相关官方网站

漫威圈和嘻哈圈原本是两个平行的娱乐空间,近日却因为“万磁王”这个关键词产生了交集,双方粉丝为争夺这一称号开启了一系列的唇舌之战。

漫威圈熟知的“万磁王”是出现在美国漫威漫画出版物中的虚构人物,初次登场于1963年刊登的《X战警》。

而在嘻哈圈呼喊的“万磁王”是凭借节目走红的Rapper PG one,他在各大节目中,皆提到自己绰号叫做“万磁王”,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

双方粉丝圈的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事件:

1、微博#万磁王#超级话题的争抢

2、真假“万磁王”的争论,以及随之而来的PG One所合作的雅诗兰黛、麦当劳品牌宣传文案中“万磁王”名字的使用、甚至PG One所创作歌曲《万磁王》等诸类“名称”使用是否涉嫌侵权的辩论。

目前,最新进展:关于微博#万磁王#超级话题双方已达成共识,妥善解决。

但在与PG One有关的各种场合使用“万磁王”名称是否侵权方面,尚未有定论。

据悉漫威粉丝已向迪士尼公司寄发举证邮件,得到统一官方回复称“公司正处理邮件,感谢”;PG One粉丝也向摩登天空寄送邮件,得到类似回复。

除回复邮件外,迪士尼和摩登天空目前均未向外界有正式官方回应,双方都称“正处理中”。

为还原事件真相和解答粉丝困惑,新京报采访了双方粉丝阵营当事人以及两位法律专业人士: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知识产权法方向副教授何隽老师。

双方粉丝阵营当事人还原事件经过

关于此次“万磁王”名号的争抢风波,导火索为微博上一个关于“万磁王”的超级话题。

以下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PG One粉丝还原#万磁王#超级话题事件经过,记者也已和目前#万磁王#超级话题主持人(漫威粉丝)确认,所讲述事件经过基本属实。

【关于万磁王“超话事件”的完整经过】

此前,新浪微博无万磁王的超级话题。

7月份由PG One 粉丝@飞行伴侣刘辰元_ 申请,并于7月底申请成功,@飞行伴侣刘辰元_ 担任超级话题主持人。

关于漫威粉为什么没有最早申请#万磁王#这个话题,现任超级话题主持人(系漫威粉丝)解释:“因为《X战警》粉丝一直很和谐,并没有这种粉圈习惯。但是已经有粉丝注意到搜索“万磁王”这个词出现的并不是漫威角色的内容了,所以另一位主持人马上加入申请了主持人身份。”

的确,在与众多漫威粉接触时发现,漫威角色众多,平时漫威粉丝并不会像其他明星粉丝一样建群抱团。

8月中下旬,有漫威粉丝要回超级话题,之后他们有达成部分共识,话题主持人由一个,变成两个。(此时,超话主持人分别由PG One 粉丝、漫威粉丝担任)

9月初,漫威粉丝再次要回话题,9月5日@飞行伴侣刘辰元_ 在PG One的粉丝群里号召粉丝去万磁王这个超话下面刷评论,声称要“公平竞争”。

在被粉丝拒绝后,@飞行伴侣刘辰元_ 情绪失控,遂删除热门话题里面的所有内容(其中含漫威“万磁王”粉丝制作的关于该角色的内容),随后引发众怒。

超级话题中的200多个相关PO文和照片影片突然都被删除,(其实是被主持人屏蔽,现已部分恢复)

这个冲动的行为成为"争论PG One 使用‘万磁王’是否侵权”事件的导火索。各家漫威粉丝因为这一举动团结起来,一位漫威粉丝坦露:“我自己很感动,因为在此之前,我和那些网友都素不相识。但是大家为了同一个角色,突然都站在一起。”

9月5日,双方粉丝跟#万磁王#话题主持人@飞行伴侣刘辰元_ 沟通,让他把超级话题还给漫威粉,将帖子恢复并道歉。

9月6日,热门话题里的微博恢复,@飞行伴侣刘辰元_ 退出主持人身份,现由漫威粉丝担任主持人。

在双方粉丝的努力之下,#万磁王#超级话题事件现已归于平静。超级话题主持人恳切希望:“PG One 粉丝不要再到#万磁王#超话下发帖,毕竟与主题无关。”

关于PG One使用“万磁王”名称是否构成侵权的大争论

在上述“万磁王超级话题”主持人变更的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波双方粉丝关于“PG One使用万磁王三个字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论。

漫威粉认为2007年漫威就注册了万磁王的商标权,新京报记者登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确有此商标的注册信息。

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14日,商标专用权使用期限为:2010.6.14——2020.6.13。

同时漫威粉丝也提供了诸多关于PG One方在音乐平台、杂志等媒体报道、甚至知名品牌合作文案中出现的“万磁王”名称使用进行大量举证,控诉其侵权。

我们也将此类举证一一咨询了两位法律专业人士,请他们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1.粉丝称PG One为“万磁王”,以及PG One自称“万磁王”,是否构成侵权?

PG One微博简介:万磁王,以及曾在评论区对加V后的名字表示不满,称“还我万磁王”。

韩骁:公民享有姓名权,拥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即便自己的名字与明星相同,也不一定侵权,关键还是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用于商业目的使用,是否利用明星的知名度为自己谋取利益,如果是,才可能构成侵权,而且也不是侵犯商标权,而是姓名权。

至于粉丝如何称呼自己的偶像,不属于法律应该涉足的领域。

但如果这个称呼与其偶像建立了特殊的联系,而且使用这个称呼给这个偶像带来了额外的关注和利益,让人误认为这个偶像与某些品牌、公司有关联,则涉嫌侵权。

何隽:粉丝称呼PG One为“万磁王”不够成侵权,但是漫威所属公司可以此作为给自己商标“MAGNETO 万磁王”带来侵害的证据,即因为PG One使用“万磁王”,削弱了原商标“MAGNETO 万磁王”的显著性。

目前在很多搜索引擎中输入“万磁王”,搜索结果很多都和漫威动画无关,而是PG One的介绍,也可以作为此类证据。

新京报记者在百度页面搜索“万磁王”一次,跳出的第一顺位是嘻哈歌手PG One的简介

2.漫威粉丝发现,在PG One的百度百科中,有这样一行字“万磁王(《中国有嘻哈》选手)一般指PG One”,漫威粉丝指责PG One粉丝篡改百度条文。若行为属实,是否构成侵权?

截至发稿前,PG One百度百科页面中仍能见到这一句话。

韩骁:若词条上只有“万磁王一般指PG One”这行字,则该行为涉嫌侵权,但加上括号里的指代(《中国有嘻哈》选手),则不好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与万磁王之间具有合法关联性的应该是《X战警》系列电影和美国漫威的漫画,并不是PG One,不能有任何恶意削弱甚至切断万磁王与《X战警》系列电影和美国漫威之间联系的行为。

漫威粉丝不满PG One页面的该句话,而作的图

3.目前争议最大的为与PG One合作的知名品牌的宣传文案:如雅诗兰黛的宣传海报中,有漫威粉丝控诉其“红叉”形象是在“抄袭”万磁王角色形象,此行为是否算侵权?

粉丝举证

韩骁:因为万磁王不是驰名商标,所以不享有跨类保护。根据奇异公司申请注册万磁王商标时对商品和服务范围的限定,并不包括化妆品这个类别,所以雅诗兰黛如果只是用红叉宣传口红,则不侵权。

何隽:从提供的两张图片来看,漫威动画万磁王的“红叉”和雅诗兰黛海报上PG One身上的“红叉”相差甚远。目前看来只能说是从广告创意角度有所借鉴,很难认定为著作权剽窃,也很难认定是利用了角色形象进行了促销行为,即目前也很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4.但在雅诗兰黛宣传该海报的微博文字文案中,有直呼PG One为“万磁王”的文字,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同理在另一个合作品牌麦当劳的微博官方页面中,现在仍能以“万磁王”三字搜到4条微博,微博主角均为PG One,并且此前流传的一张宣传海报中有使用到“万磁王”三个字。

在麦当劳的微博页面搜索万磁王 能搜出4条结果(漫威粉丝录的视频)

粉丝提供雅诗兰黛此前在官方宣传文字文案中提到“万磁王”三字,目前该条微博已删除。

此前麦当劳的宣传海报,目前品牌方已删除。

韩骁:如果雅诗兰黛/麦当劳是请自称绰号是万磁王的PG One来做代言人,并做出让公众产生联想和误认的行为,则品牌方涉嫌侵犯商标权。

5.PG One以《万磁王》为名创作了一首歌,歌词与漫威“万磁王”一角无关,这种行为算侵权吗?

韩骁:PG One用“万磁王”写了一首歌,涉嫌侵权,因为奇异公司申请商标注册时明确提到万磁王商标用于娱乐服务项目,歌曲创作显然属于此类,至少是相似服务,所以构成侵权。

在音乐平台中搜索万磁王,应该显示的是有关万磁王的正版音乐,也就是《X战警前传》中的主题曲、背景音乐等,但由于PG One创作了一首名为万磁王的歌曲,在这首歌曲未被认定为侵权以前,音乐平台也没有义务将其拿掉。

6.媒体报道中使用“万磁王”,侵权吗?

何隽:PG One的报道、采访中使用“万磁王”不构成侵权,属于事实描述。如果明知有侵权风险,慎重起见,可以写为自称万磁王的PG One。

韩骁:之所以媒体报道使用万磁王,是因为PG One对外宣称自己绰号是万磁王,不是媒体擅自使用。而且,媒体使用万磁王具有非常明显的一一对应性,是为了告诉公众PG One这个明星的演出消息等,不可能导致公众将此与万磁王漫画发生混淆、误认。因此,进行报道的媒体不侵权。

7.另外,在“万磁王”商标注册页面有“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字样,目前该字样引发猜度,能否解释一下如何理解?

韩骁:万磁王目前的商标状态属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简称“撤三”),说明有奇异公司以外的人提出了撤销申请。

但因为行政机关还在审查中,并未宣告商标无效,所以若PG ONE用“万磁王”进行商用,该行为仍然是侵权的。

如果万磁王商标被宣告无效,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自始无效,奇异公司将无权追究PG ONE的责任,也就是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具有溯及力。

此外,“撤三”是指,如果在三年内无法提交漫威未使用“万磁王”,则能够撤销成功。如果在三年内成功举证使用,则无法撤销。

8.最后能否解读下,“万磁王”的商标权是如何界定何种行为属于侵权的?

韩骁律师:根据奇异公司申请万磁王商标时,对该商标项下服务或者商品类型的表述,万磁王与书籍出版、娱乐、卡通形象的现场表演、动画或真人冒险电视系列节目、将胶片和录像带制作为电视节目、电影放映、在电影院放映胶片和录像带、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联。

因此,如果个人或单位在这些领域内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侵权行为,引发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的,也就是有“搭便车”行为,给奇异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则该个人或单位涉嫌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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